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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基础知识丨审查调查后的处置

廉洁上海 2023-09-23



审查调查结束后,审查调查组应当认定违纪违法事实,形成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进行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并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一、认定违纪违法事实

违纪违法事实,是指违纪违法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性量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认定违纪违法事实,必须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为依据,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二、形成违纪违法事实材料

违纪违法事实材料,是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审核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材料。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在认真审查和分析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形成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违纪违法事实材料的内容应包括: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违纪违法事实、违纪违法行为性质及责任。特殊情况下,如果违纪违法行为复杂,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也可不在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中表述。

三、违纪违法事实见面

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是指审查调查组将经过核实认定的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和申辩的活动。这是党章作出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利的重要体现和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措施。关于见面时机,一般可选择在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结束、正式移送审理前开展。关于违纪违法事实的归类,见面时,一般应采取“一类一见”的方式;违纪问题种类较为单一的,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见”的方式进行见面。关于被审查调查人签写意见的规范问题,被审查调查人对违纪违法事实无不同意见的,应在每份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上签写“以上事实属实,同意”的意见。被审查调查人有不同意见或提出辩解时,审查调查组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研究,按规定写出说明;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同时根据需要,重新就该违纪违法问题单独形成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不再归入其他同类性质的违纪违法事实材料。此外,审查调查组在已经查清违纪违法问题,被审查调查人同意组织审查调查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后,还应要求被审查调查人亲笔写出忏悔书。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特色,体现了思想政治工作成果。

四、提出定性处置意见

提出定性处置意见,是指审查调查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根据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并考虑被审查调查人对其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提出定性处置意见,包括:确定被审查调查人违纪违法行为的定性、处分(处理)意见;对被审查调查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意见;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

五、撰写审查调查报告

审查调查报告,是指审查调查组对被审查调查人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后撰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审查调查成果。审查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违法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国法依据、审查调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从以下方面做好案件总结和剖析:(1)审查调查组内部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取长补短,不断提高审查调查工作水平。(2)对其他涉案人员,根据其违纪违法行为情节和性质分别处置,对有严重违纪违法的,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3)对发案的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对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4)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按照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或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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